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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两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情势延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情势延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以下: 1、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情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继续着落,煤矿安全生产情势延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煤矿安全生产情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些地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有待加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非法违法白癜风缘由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煤矿开采强度不断加大,开采深度日益增加,开采条件更加复杂,各种灾害日趋严重,特别是跨行业、跨地区扩大带来的办矿主体多元化等问题,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情势,深入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敦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势延续稳定好转。 2、突出安全监管监察重点,敦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以事故多发地区、灾害严重煤矿、乡镇煤矿、整合技改和吞并重组煤矿为重点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集中有限的安全监管中国医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监察执法气力,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解落实执法计划,针对具体执法对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和人员。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文书下达情况,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共性问题,定期展开量化考核,提高执法效能。 要突出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监察;突出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的监管监察;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监管监察。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动之一的煤矿,和不按规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未落实防突措施或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但防治措施不落实的矿井、未按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矿井、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未到达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责令停产整理,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干证照,按《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整理和验收,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3、坚持闭合执法,确保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得到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肯定被检查矿井-制定具体执法预案-实行现场检查-处理处罚-跟踪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展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现执法进程程序化、执法行动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对安全监管监察处理处罚决定还没有落实、相干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还没有消除的执法案件,一概不得结案归档。 要加强对停产整理煤矿的安全监管执法,在煤矿停产整理期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派人盯守、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敦促指导煤矿依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避免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关闭。 要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落实情况的复查,对拒不执行执法指令或逾期整改不达标的煤矿,要实行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的,应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盯守。对已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逾期未实行的,要采取加罚、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是否是关闭的决定。凡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法的,应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省级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还应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相干部门。 对在安全监管监察中遇到的需要停产整理、大额处罚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报告,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重大问题得到切实解决。